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226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三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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