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告雅鸝有聲出版社
即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一五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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