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易字第115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揆諸首揭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