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4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永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