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付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於94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5年10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5090778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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