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複代理人 曾子珍 律師
丁士哲 律師 曾志青 律師送達代收人辛○○被告乙○○
甲○○庚○○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己○○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瑑琛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