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О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三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在國軍高雄總醫院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陳威龍法官高思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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