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275號債權人喬城集賢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家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胡慎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聲請金額為何?訴訟標的價額與聲請內容不一致,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