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四○八八號
原告甲○○
乙○○○丙○○法定代理人 蘇崇昆 被告丁○○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公務所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路○段○○○號四樓、臺北市○○路○○○號,並非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路○段○○○號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但書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B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