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3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94年5月10日94年度上易字第136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主文欄中漏未記載「上訴人其餘之上訴駁回」,應予更正補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參照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
66號判例)。
二、本院94年5月10日94年度上易字第136號判決,已於理由中表示上訴人就原判決所命給付新台幣544,500元及自93年12月15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部分,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則判決主文欄漏未記載「上訴人其餘之上訴駁回」,即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張浴美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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