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85號聲請人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法定代理人丙○○
8、3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丁○○之住所地誤載為「彰化縣馬興村...」,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甲○○、丁○○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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