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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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搶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3.5.初至93.9.3│93.7.19至93.8.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3470號等│93年偵字第1565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2531號│94年上訴字第940號││實│││││審├──────┼──────────┼──────────┤││判決日期│93.11.29│94.6.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2531號│94年上訴字第9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1.29│94.7.11│├─┴──────┼──────────┼──────────┤│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4年執字第8號│94年執字第8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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