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裁定  97年度斗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交簡
字第310號),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
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志賢
                 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