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29號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辛○○
被 告 庚○○
被 告 癸○○
被 告 壬○○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子○○
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