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58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元上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清償借款事,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本院所為97
年度岡簡字第582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
費。查本件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