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4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4789號
原   告 乙○○
即反訴被告
被   告 甲○○
即反訴原告
兼上一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
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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