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珍寶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曾勁元
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中釱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中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