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珍寶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曾勁元
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中釱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中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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