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鑫
代 理 人 陳俊宏
相 對 人 陳耀治
謝錦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訴外人康諾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康諾
公司)前積欠中信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資
管公司)債務,而相對人則為前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或擔保
物提供人,嗣中信資管公司於民國101年7月31日將上開債
權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向相對人
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竟因遷移不明致原件退回,
而未能送達,乃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已據提出
債權移轉證明書、登報公告、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等之個人基本資料屬實,核與
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