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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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61號
原 告 陳權平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陳金窓 之繼承人即被告陳天
福、 陳秀英 、 陳秀美 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61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96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46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