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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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70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湘婷 即 王庭瑜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27元,應徵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