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65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同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0,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