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4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 宋允蒲 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吳盛忠 (局長)訴訟代理人 李孟聰
何文化 王馨蔓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並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4,000元,原告僅繳納600元,應再補繳3,4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3年4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4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5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憑(參見本院卷第
54、5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高愈杰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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