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4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 宋允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
153號行政訴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2年度交抗字第13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又依原告起訴意旨,應由本院依通常訴訟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原告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300元,並於提起抗告時復繳納30
0元,尚應繳納3,4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之,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