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101號聲請人 鍾永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何宬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票據號碼CH778126之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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