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建良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又附表所示各罪,雖曾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以101年度聲字第328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在案,惟因其中附表編號四、五之罪,嗣經最高法院於102年6月5日以102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判決撤銷罪刑部分,並另行判決,則前開定執行刑之裁定即失所據,當然失效,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王偉光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年2月(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3年1月)│├────┼───────────┼───────────┼───────────┼───────────┤│犯罪日期│97年2月18日│97年2月19日│97年3月2日│97年2月初起至97年2月22│├────┼───────────┼───────────┼───────────┼───────────┤│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80、774││97年度毒偵字第1604號│97年度偵字第5201號│││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490號│同左│98年度審訴字第286號│98年度上訴字第489號││實├──┼───────────┼───────────┼───────────┼───────────┤│審│判決│97年5月23日│同左│98年5月27日│98年5月26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左│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同上│同左│98年度上訴字第3008號│98年度台上字第5056號││決├──┼───────────┼───────────┼───────────┼───────────┤││確定│97年6月9日│同左│98年8月24日│98年9月3日│││日期│││││├─┴──┼───────────┴───────────┴───────────┴───────────┤│備註│㈠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9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刑1年│││6月。│││㈡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罪之刑,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刑9年9月。│└────┴───────────────────────────────────────────────┘┌────┬───────────┬───────────┬───────────┬───────────┐│編號│五│六│││├────┼───────────┼───────────┼───────────┼───────────┤│罪名│強盜│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經最高│有期徒刑16年│││││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97年2月22日│97年3月2日│││├────┼───────────┼───────────┼───────────┼───────────┤│偵查機關│同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5126號│││├─┬──┼───────────┼───────────┼───────────┼───────────┤│最│法院│同左│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同左│98年度上訴字第4492號││││實├──┼───────────┼───────────┼───────────┼───────────┤│審│判決│同左│99年2月25日│││││日期│││││├─┼──┼───────────┼───────────┼───────────┼───────────┤│確│法院│同左│最高法院││││定├──┼───────────┼───────────┼───────────┼───────────┤│判│案號│同左│99年度台上字第4337號││││決├──┼───────────┼───────────┼───────────┼───────────┤││確定│同左│99年7月8日│││││日期│││││├─┴──┼───────────┴───────────┴───────────┴───────────┤│備註│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罪之刑,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刑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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