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57號聲請人 黃彭 千宴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栢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廖栢崇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1年9月14日,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廖栢崇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9月17日設定債權總金額4,000,000元、債權種類及範圍109年9月15日之現金借款、清償日期111年9月14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廖栢崇之上開債權。因相對人即債務人廖栢崇迄今仍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4,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一紙、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北屯區東光段138523.00523分之62臺中市北屯區東光段138-5264.00全部3臺中市北屯區東光段138-64428.00428分之6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74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004層一層:36.61二層:50.60三層:50.60四層:50.60騎樓:15.17地下層:12.98合計:216.56陽台:13.73平台:1.69屋頂突出物:7.15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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