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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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九七號
聲請人甲○○(Di
Net乙○○(Sa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劉延村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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