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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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0000000.
OONMARKO.甲○○○○○陳.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則芳 律師
謝幸伶 律師被告丙○○被告徠揚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丁○○被告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13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丙○○刑事訴訟部分已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茲經原告等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另被告戊○○、徠揚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