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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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原告辛0000000.
子○○○○○○魯.WATINA余娃.乙0000000.壬○○○○○王雅.ERNAWATI.寅0000000.庚○○○○○○陳.丑0000000.丙○○○○○謝妮.己○○○○○○陳.丁0000000.癸0000000.戊00000000.甲0000000.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則芳 律師
謝幸伶 律師被告卯○○被告徠揚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辰○○被告巳○○以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13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卯○○刑事訴訟部分已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另被告巳○○、徠揚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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