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三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甲○○有正當工作,因一時糊塗,才做出後悔莫及之錯事。且聲請人之母親年事已高,身體不適,胞姐復已出嫁,家中無人可照顧。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使聲請人得盡人子孝道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於九十年五月下旬犯竊盜等罪後,旋逃至台中縣谷關風景區藏匿,而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嗣聲請人又為竊盜行為,而遭警循線緝獲,已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並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三號,判決聲請人: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在案。本院因認聲請人前述應予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