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誣告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乙字第1750號、苗檢八十九年執他字第2147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誣告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263號),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確定。不料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前即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一年度訴字第266號),並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之判決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