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69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伯彰
被 告 徐鳳禧
徐御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靜
樓
邱志源
被 告 邱斐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二段中關於「臺中市
○區○○○段二二一之六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
○○○○段二二一之六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