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5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訴訟代理人  范淑美
       張秀瑤
被   告  梁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耀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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