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余育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