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252號
原 告 林俐芬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一晨 即億萬廚具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