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3號原告 楊才生 被告威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被告 李俊緯 (即 李易陽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交附民訴字第393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李易陽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0年度審交訴字第
128號),於民國101年8月6日經原告對李易陽及其僱用人即被告威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因李易陽101年8月22日死亡,經原告聲明李易陽之繼承人即被告李俊緯承受訴訟。茲因李易陽於審理中死亡,其所涉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原應予以駁回,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蔣志宗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