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70號聲請人 鄧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4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宜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永祥 │國泰世華銀│00000000000-│50,000元│100年12月15日│MC0000000│││││行鳳山分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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