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6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所示偽造「陳伊山」之署押(含簽名及指印)共玖枚均沒收;又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應扶助而遺棄之,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附表所示偽造「陳伊山」之署押(含簽名及指印)共玖枚均沒收。
甲○○被訴誣告部分無罪。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6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所示偽造「陳伊山」之署押(含簽名及指印)共玖枚均沒收;又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應扶助而遺棄之,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附表所示偽造「陳伊山」之署押(含簽名及指印)共玖枚均沒收。
甲○○被訴誣告部分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