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91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3弄1丙○○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訴字第329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2,950,
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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