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400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就本訴敗訴部分之新台幣(下同)肆拾玖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全部上訴,就反訴敗訴部分僅就其中陸拾萬元上訴,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零玖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即492,185+600,000=1,092,185),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崑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