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軍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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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軍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軍原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冠智
林泓斌
林聖斌
柯琦祥上三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尤冠智、林泓斌、林聖斌、柯琦祥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邱仲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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