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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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9號聲請人 吳宛蔆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