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8號原告 蔡宗裕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
柳馥琳 律師被告 張秀香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