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7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原住臺南縣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76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8月20日上午9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参拾貳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参拾萬零参佰貳拾参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
入帳查詢、帳務資料、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約定條款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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