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55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9月18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馬秀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55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9月18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