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秩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626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8月10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48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柒仟
元。
扣案 之愷 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壹公克)及瓷器圓盤壹個,
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7月8日凌晨0時51分許。
(二)地點:在停放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福德祠旁之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經警於前揭時、地盤檢查獲,並製有搜索暨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4份。
(三)扣案之愷他命1包(淨重0.52公克,鑑驗使用0.01公克,
驗餘淨重0.51公克),簡速檢測呈K他命陽性反應及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7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件,檢驗項目Ketamine藥結果判定為陽性。扣案瓷器圓盤
1個。
(四)以被移送人於98年7月8日經警查獲採集其尿液(編號:
   E-980802)為檢體之簡速檢測呈K他命陽性反應,及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7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檢驗項目Ketamine類結果判定為陽性。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扣案之愷他命1包
及瓷器圓盤1個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並分別為查禁物及為供
其施用愷他命之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同條第2項後段及第3項,均應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1項第2款及同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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