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7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3,19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証物)及繕本
   ,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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