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煙毒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曾犯煙毒罪,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在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確定,並且已經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聲請書誤寫為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經法務部以法89矯字01828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日,經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七月八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