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三七號
聲請人乙○○
DavidC
甲○○Ruth-Ma代理人 許慧芳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三七號
聲請人乙○○
DavidC
甲○○Ruth-Ma代理人 許慧芳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