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2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之「游」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母 游素秋 、生父 蔡世樂 於民國65年9月2日未婚生下聲請人甲○○,同時由生父蔡世樂認領。惟因聲請人之母為游姓宗祠之唯一繼承者,其亦僅有聲請人一名男丁,而聲請人之父則尚有二子得予繼承香火,爰依法聲請變更姓氏從母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並有所提戶籍謄本記事欄在卷可稽,復經聲請人之母游素秋到庭證稱:「(問:你是中和游姓家族?)對。」、「(問:你有無兄弟姊妹?)我爸爸是入贅,我有兩個妹妹,她們是爸爸的姓『林』,我是游家唯一的繼承人,我另外有兩個女兒,只有聲請人這個兒子,他要改姓『游』才能繼承祭祀公業,聲請人之生父生前有同意改姓。」等語無訛,堪信為真實。職此,本院審酌上情,考量聲請人父親蔡世樂已死亡,並另有子女得延續香火,可認保留現有姓氏對聲請人實有不利影響,是聲請人本件請求,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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